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温度测量功能的热像仪在-20℃~2000℃范围内的校准。
本规程适用于800C~3000℃辐射测温用参考黑体辐射源(以下简称参考黑体辐射源)的首一次检定、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。
本规程适用于(-50~1000)℃辐射测温用参考黑体辐射源(以下简称参考黑体辐射源)的首一次检定、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。本规程不适用于浴式参考黑体辐射源的检定。
本检定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在30.0℃~43.0℃,具有高留点结构,感温介质为液体的玻璃体温计(以下简称体温计)的首一次检定和使用中检查。
本规程适用于在测温范围(-50~3000)℃之内的工作用辐射温度计的首一次检定和后续检定。本规程的工作用辐射温度计是指发射率设定值可设置为1的单波段辐射温度计和发射率比可设置为1的比色温度计,不包括红外耳温计、红外额温计和接触式辐射温度计。
本规程适用于间歇测量人体腋下、口腔、直肠等不同部位的体温用,且具有上限值保持功能的接触式医用电子体温计的首一次检定、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。